学会章程
江西省航空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江西省航空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英译名“JIANGXI SOCIE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简称“JXSAA ”。
第二条 本学会的性质:江西省航空航天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并经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接纳的省级学术性、非营利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团结广大航空航天科技工作者,促进航空航天科技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航空航天科技的推广和应用,促进航空航天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航空航天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实施“科教兴国”、“科教兴赣”和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做出贡献;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服务。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学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学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科技社团委员会。本学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学会是中国航空学会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 本学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七条 本学会的住所设在江西省南昌市丰和南大道696号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处,邮政编码330063。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八条 本学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九条 本学会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学会党组织书记由学会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学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学会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条 本学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学会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本学会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二条 本学会党组织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三条 本学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本学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本学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学会在航空航天科技及相关学科领域内组织会员开展以下活动:
(一)科技和学术交流:开展国际性、地域性民间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内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和交流;组织重点科研课题探讨和技术考察活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繁荣;
(二)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帮助在职科技工作者补充和更新知识,促进科技人才成长和资源开发;
(三)普及航空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生产技术和现代化科学管理经验,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开展青少年科普教育活动;
(四)科技咨询服务: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的有偿服务,积极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服务,为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五)科技开发:根据国家规定,开办科技开发实体,推动航空航天技术向民用转移和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
(六) 权益维护: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
(七)人才举荐:发现、表彰和向上级部门推荐会员中的优秀科技人才,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
(八)志愿者活动:积极发挥离退休会员的作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各种志愿者活动;
(九)组织开展有益于学会的其它活动;
(十)承办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本学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本学会会员同时也是中国航空学会的会员。
第十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一)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资格)以上的航空航天科技人员;
(二)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航空航天科技人员;
(三)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者自学成材、具备相当学术水平,从事航空航天科研、生产、教学或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四)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本省范围内的航空航天企业和事业单位,驻航空航天单位军事代表室和试飞部队,以及与学会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单位,愿意参加学会活动并支持学会工作的,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二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申请入会还须经本会两名会员或所在单位推荐;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1)本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并报中国航空学会和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2)经批准入会的会员由中国航空学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本学会不再单独发给会员证。单位会员只发给批准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二条 单位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优先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二)优先取得学会的有关资料;
(三)要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或协助举办技术培训班;
(四)参与研究学会建设和活动的重大事项,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五)遵守学会章程和执行学会的决议;
(六)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七)支持学会工作,协助学会开展有关活动;
(八)按期缴纳会费并根据条件资助学会开展有关活动;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五条 会员如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以及会员代表产生的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1/3,且为单数。届内理事会成员人数不足三分之一需补选的,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按程序进行补选。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议;
(十一)批准单位会员提出更换单位理事的请示,罢免个人理事和接受个人理事的辞呈;
(十二)听取和批准理事长作的年度工作报告;
(十三)批准秘书长提交的年度财务预算,审议秘书长作的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为单数。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且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
(五)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提议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
(六)行使本学会财务主要负责人职权,制定并执行本学会财务预算,向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七)处理本学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或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学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学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学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或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学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监事(或监事会)可以对本学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或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学会承担。
第六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学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条 本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省”“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专职工作人员选聘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五条 本学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学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七条 本学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八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一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二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六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七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一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二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5年 9月 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