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章程
江西省航空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西省航空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江西省航空航天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并经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接纳的省级学术性非营利法人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加),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加),遵守社会公德;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航空航天科技工作者,促进航空航天科技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航空航天科技的推广和应用,促进航空航天科技人才的成长,促进航空航天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实施“科教兴国”、“科教兴赣”和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做出贡献;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服务。
第三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工信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本会是中国航空学会的团体会员。
第四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精神和《中国科协关于加强科技社团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加强党对学会和科技工作者的领导,在本学会理事会层面设立党建工作小组,负责组建学会党支部,按照专兼结合的办法配备党务工作人员,推动学会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充分发挥学会党支部的政治引领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南昌航空大学前湖校区科学技术处,邮政编码33006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在航空航天科技及相关学科领域内组织会员开展以下活动:
(一)学术交流,组织重点科研课题探讨和技术考察活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繁荣;
(二)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帮助在职科技工作者补充和更新知识,促进科技人才成长和资源开发;
(三)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生产技术和现代化科学管理经验,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开展青少年科普教育活动;
(四)科技咨询服务,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的有偿服务,积极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服务,为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五)开办科技开发实体,推动航空航天技术向民用转移和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
(六)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
(七)发现、表彰和向上级部门推荐会员中的优秀科技人才,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
(八)积极发挥离退休会员的作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各种志愿者活动;
(九)组织开展有益于学会的其它活动;
(十)承办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同时也是中国航空学会的会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后成为会员。
第十条 个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入会,成为个人会员:
(一)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资格)以上的航空航天科技人员;
(二)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航空航天科技人员;
(三)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者自学成才、具备相当学术水平,从事航空航天科研、生产、教学或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四)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有关人员。
第十一条 在本省范围内的航空航天企业和事业单位,驻航空航天单位军事代表室和试飞部队,以及与学会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单位,愿意参加学会活动并支持学会工作的,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 吸收会员入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申请入会还须经本会两名会员或所在单位推荐;
(二)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并报中国航空学会和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三)经批准入会的会员由中国航空学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本会不再单独发给会员证。但是,单位会员只发给批准通知书。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学会有关活动;
(四)取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遵守本会章程和其他各项管理制度;
(八)执行本会决议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九)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
(十)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十一)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优先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二)优先取得学会的有关资料;
(三)要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或协助举办技术培训班;
(四)参与研究学会建设和活动的重大事项,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五)遵守学会章程和执行学会的决议;
(六)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七)支持学会工作,协助学会开展有关活动;
(八)按期缴纳会费并根据条件资助学会开展有关活动;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团体会员满一年、个人会员满二年未按规定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凡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的会员,经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
第—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秘书处的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但是,涉及前条(一)、(四)项内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应到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代表出席大会,行使其权力。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理事会的任期相应改变。
第二十二条 理事分为单位理事和个人理事。理事应是会员中在科学技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在航空界有一定影响,能够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现职领导干部。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理事: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二)同时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三)会员单位只有一位理事的;
(四)会员单位未事先声明的。
单位理事由会员单位委派;单位理事更换,应由其委派单位提出,理事会批准。更换后的单位理事,自动接替被更换的理事原任的学会职务。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议;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批准团体会员提出更换单位理事的请示,罢免个人理事和接受个人理事的辞呈;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听取和批准理事长作的年度工作报告;
(七)批准秘书长提交的年度财务预算,审议秘书长作的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一)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二)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三)批准秘书处提交讨论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特殊情况下可委派全权代表参加并行使其权利),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经理事长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不超过三分之一的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但是,本章程第二十四条(二)、(三)、(八)项规定的职权除外。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特殊情况下可委派全权代表参加并行使其权利),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经理事长或者秘书长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应是在航空界有声望的专家、学者或是处级以上现职领导干都;
(三)热心本会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超出前款规定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
(五)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会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拟任人选;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提议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
(六)行使本会财务主要负责人职权,制定并执行本会财务预算,向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七)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加强党建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党组织的机构设置
(一)在理事会层面设立党建工作小组,负责开展组建本会党支部的前期准备工作。对党支部设立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形成决议,商支撑单位党组织同意后,报请省科协科技社团党委审批,并在支撑单位备案。
(二)党建工作小组成员由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中的党员组成,经本会理事会中的党员酝酿推荐,报省科协科技社团党委批准,任期与本会理事会任期相同。
(三)党建工作小组成员不超过5人,其主要负责人原则上由是党员的本会理事长担任,如理事长不是党员,则从是党员的副理事长中产生。
(四)本会在党建工作小组领导下,按照党员“一方隶属、多方管理、全程作用”的原则,建立独立党支部。
(五)本会党支部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学会预算,从学会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党支部主要职能
(一)保证政治方向。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中央、省委、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教育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督促本会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本会“三重一大”事项研究,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二)团结凝聚会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会员对标中央,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会员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推动事业发展。突出本会特点深入开展党建强会行动,把党组织的活动与促进学会健康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激发会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本会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会员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错误思想作斗争。
(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会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支持和保障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自身建设。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定期分析等制度。健全和完善党建工作台账,建立完善党员名册、党组织活动记录、党建工作台账等档案资料,及时更新、动态管理。创新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并制定会费管理的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会资产。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已经2018年11月30日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